日照标准日是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纬度、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 h ),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CHипⅡ-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我国则采用了两个日照标准日——冬至日和大寒日。
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因冬至日太阳高度角最低,照射范围最小,如果冬至日能达到1h的日照标准,那么一年中其他天数就能达到1h以上的标准,但从实际实施情况来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或四层。从表2我们看到,达到同样时间的话,冬至日正午太阳高度角约比大寒日高3°~4°,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的地区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