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用户用气行为,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要求,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和燃气应急保供水平,我市新修订了《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并将从6月1日起施行。昨天,苏州市住建局、苏州市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的《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作了解读。
据介绍,新修订的《办法》共7章51条,主要包括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燃气经营和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诸多内容。
本次修订中,明确将燃气的供气应急保障纳入到《办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同时完善了燃气发展规划编制,规范了燃气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并加强了燃气应急保供工作。《办法》第七条明确,我市的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家级、省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针对我市管道天然气冬季供需矛盾突出,限供、减供、停供等不正常供应现象持续存在的问题,《办法》在修订中增加了关于燃气应急保供方面的内容,从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两个层面分别提出了做好燃气应急保供方面的要求,推动政府、企业共同做好天然气保供工作。
《办法》对进一步规范了燃气企业的经营与服务要求,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新增了自有气瓶信息管理系统、气瓶配送制度、送气服务人员安全培训、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等具体要求,同时还新增了“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规定”,通过建立健全本底资料、加强源头管理、实施过程管控,全力抓好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工作。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自有气瓶信息管理系统且系统中登记的气瓶信息与充装或者销售的气瓶上设置的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志要保持一致,燃气企业可通过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志,实现气瓶充装、储存、配送全流程可查询、可追溯。
由于燃气安全事故涉及自身安全与公共安全,《办法》明确了燃气使用环节安全责任,第二十五条列举了10种燃气用户禁止进行的行为,从规范用气场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操作燃气设施等多个角度对用户用气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以保障用气安全。对于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关于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