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顺监管体制,防止职责交叉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9号)的规定,在本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中,进一步调整完善部门招标投标职能职责,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与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明确职责边界,切实解决职责交叉、关系不顺、推诿扯皮问题。
(二)不具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监督等监督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