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6月15日深建管〔2001〕24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合同备案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监理合同备案表》(附件一)一份;
(二)工程监理合同原件一份;
(三)总监任命书,总监变更应填写《总监变更备案表》(附件二);
(四)总监执业证书。
二、监理合同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指:
(一)工程规模是否超出监理单位经营范围;
(二)是否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市主管部门颁发的);
(三)是否按市物价部门批准标准收费;
(四)总监级别是否与工程等级一致;
(五)担任在建工程总监的项目数量是否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之内。
三、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备案审查事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变应将变更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实行建设监理合同备案制的通知》(深建字〔1997〕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