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四十八、对《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中的“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2.删除第五条第四款中的“城管执法”,将“房屋”修改为“房管”、“农业、林业”修改为“农林”。
3.将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中的“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修改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
4.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城管执法部门、”,将“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删除第二款、第三款。
5.删除第四十条中的“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将“城管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6.删除第四十一条中的“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将“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7.删除第四十二条中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督促改正,并”,将“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8.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的“城管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9.删除第四十四条中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将“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