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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 投标

2022/07/1528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不得启封。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确认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二)投标人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文件的;

(三)投标人根据相互约定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四)投标人根据相互约定编制投标文件的;

(五)投标人根据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确认其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脑编制或者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二)不同投标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经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的。

第三十四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确认其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三)招标人故意损毁、篡改特定的投标文件内容,或者资格预审时损毁、篡改特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的;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使用通过受让、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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