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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2022/07/1512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异议和答复应当记入开标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应当招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异议和答复应当记入开标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应当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九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除特殊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内容、项目特点和评审要求等确定所需专家成员的专业、数量,采取随机方式在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其他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四十条 依法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换委员会成员。但是,在资格预审或者评标过程中发现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更换: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擅离职守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更换委员会成员的其他情形。

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资格预审或者评标。

被更换的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评审。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组建后至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全程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三条 投标文件中含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的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应当招标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投标被否决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四十六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载体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被否决的投标及否决原因等。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应当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查。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立即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核查情况应当报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至中标通知发出前,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履约的能力:

(一)因市场行情改变、管理不善、经营决策失误而导致经营困难的;

(二)因主要技术人员离职、不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三)因资不抵债、流动资金紧张等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发生违法行为的后果对本次评标结果和合同履行带来影响的。

经评审确认中标候选人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应当终止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招标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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