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公布招标条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通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少于三个。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应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由土地、规划、计划、城建、房地产管理、物价等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招标小组的职责是: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确定标底;
(三)确定招标方式;
(四)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五)组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
第十一条招标小组负责提供下列文件及图则: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书样式;
(三)土地现状及使用规则;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式。
第十二条开标、验标、评标、定标,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投标应设专用标箱。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招标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公开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二)投标人申请购买招标文件及图则;
(三)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
(四)招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合格的投标人交付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六)招标小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进行验标,并宣布标底;
(七)招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八)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定标后七日内退还保证金本金;
(九)中标人在规定的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通知发布日到开标日不超过六十日,开标日到定标日不超过十五日。
第十六条保证金数额为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中标;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采取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出现同标的,先报名者中标。
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全部出让金。
第十九条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小组可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为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逾期投送的;
(三)投标人报送标书出让金数额低于明标标底金额的;
(四)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
(一)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少于三个的;
(二)故意泄露标底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三)招标小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四)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五)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