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拍卖方案,会同规划、计划、城建、房地产管理、物价等部门负责提供下列文件及图则:
(一)拍卖须知;
(二)土地现状及使用规则;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式。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申请购买拍卖文件和图则;
(三)竞买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报名;
(四)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资格证,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五)土地管理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活动:
1、介绍拍卖地块情况及注意事项;
2、公布拍卖地块底价;
3、竞买人采用举牌方式应价,并可以口头跳报应价;
4、竞买人应价必须高于底价,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5、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主持人槌定后,拍卖成交,该最高应价者即为该幅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对未竞得人,三日内退还保证金本金;
(六)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当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
(七)公证机关当场公证。
第二十五条拍卖公告发布日到拍卖日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六条保证金数额为标定地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二十七条竞得人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全部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结果无效:
(一)组织拍卖的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