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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

2022/07/15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按期投送标书或在开标前要求撤回标书的,竞买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到拍卖现场参加拍卖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土地管理部门逾期开标或拍卖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赔偿投标人或竞买人保证金千分之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自动丧失中标或竞得资格,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再行招标或拍卖所得低于原中标或拍卖价款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按期投送标书或在开标前要求撤回标书的,竞买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到拍卖现场参加拍卖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土地管理部门逾期开标或拍卖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赔偿投标人或竞买人保证金千分之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自动丧失中标或竞得资格,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再行招标或拍卖所得低于原中标或拍卖价款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负责补偿差额。

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付清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管理部门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应双倍返还定金,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泄露标底、恶意串通、行贿、受贿或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分别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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