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含出租车行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取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全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