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质监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我省产品质量监管重点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并向社会公布。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市局)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省质监局可依据监管工作需要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各市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本地区监督抽查计划和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各市局定期监督检验计划抽查产品6个月内不得与省质监局的重复。
省质监局发现市局监督抽查计划和定期监督检验计划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计划规定时,应当责令相关市局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对违反规定重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和检验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信息以任何方式事先告知企业。
受委托检验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并对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负责。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禁止违反规定分包检验任务。
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与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签订《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抽查方案。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监督抽查对象及其范围、适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等。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实施规范,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应当制定实施细则。上级质监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下级质监部门参照执行。
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数量、判定原则、异议处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