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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的决定2

2022/07/15114 作者:佚名
导读: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十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十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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