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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学会章程

2022/07/15156 作者:佚名
导读: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是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 英文译名是Shenzhen city building curtain wall windows Society 缩写SZBCWS。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是由深圳市从事建筑门窗幕墙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自愿组成的深圳市门窗幕墙行业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通过开展建筑门窗幕墙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促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是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

英文译名是Shenzhen city building curtain wall windows Society

缩写SZBCWS。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是由深圳市从事建筑门窗幕墙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自愿组成的深圳市门窗幕墙行业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通过开展建筑门窗幕墙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行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推动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深圳市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学会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民主办会。

第四条 学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富诚科技大厦9楼 。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业务范围:

(一)学术交流;

(二)人才培训;

(三)技术咨询;

(四)推广新技术;

(五)承接政府委托的相关业务。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须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或硕士或以上学位;

(五)单位会员须是从事门窗幕墙相关业务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学会会长、副会长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会成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是监督检查理事会、秘书处落实学会宗旨,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国家政策法律,遵守学会规章制度。

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学会监事。监事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负责监事会的工作。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5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

理事单位:2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元/年;

个人会员:200元/年。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深圳市建筑门窗幕墙学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章程经2014年8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章程已于2014年9月16日经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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