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支持范围。位于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含经开区、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筹建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省级工业产业基地和以电子商务、综合物流、软件及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为主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和服务业聚集区)内,围绕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开发业主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功能配套、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予奖补。
第六条 支持期限。支持从2015年7月1日起新建至2016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