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县(区)标准厂房项目建成后,各设区市工信委、发改委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备案。
第十四条 省工信委、省发改委根据标准厂房建设进度、竣工面积、厂房使用率和企业入驻、功能配套等综合因素,建立全省标准厂房建设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各地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对存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不合格、市县配套资金不到位等情况的市、县(区),省财政厅将根据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的目标管理考核意见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方式,扣回专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