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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相关单位和部门不得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上级专项资金,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相关市、县(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