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 使城市新建设、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 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回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 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 本定额适用干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或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