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用地面积定额
第十条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
第十一条 建筑占地按主体园舍建筑为三层楼房,厨房、晨检、接待、传达室等为平房计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第十二条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分班活动场地每生2平方米;共用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砂坑以及30m长的直跑道等,每个学生2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每学生不小于2平方米,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第十四条 道路用地包括国内干道、庭园道路及杂物院等用地。
第十五条 城市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规 模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用地面积定额(平方米/生) |
6班 |
2700 |
15 |
9班 |
3780 |
14 |
12班 |
4680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