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发展散装水泥、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对传统水泥生产和使用方式的重大变革,是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据统计,每万吨散装水泥可节约包装纸60吨(相当于330立方米优质木材),节约电7.2万千瓦时,节约标准煤229.76吨,节约水1.2万吨,减少水泥损失450吨。二是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散装水泥的贮存、运输均在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不仅避免了包装袋造成的污染,而且大量减少粉尘排放。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生产过程中可以有效促进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利用。三是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散装水泥由于采用密闭容器运输和贮存,不易结块和硬化,贮存10个月可保证强度不受影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采用计算机控制,配料计量准确、搅拌均匀,保障了产品质量。同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采用专用车辆直接运输到工地并泵送至浇注地点,提高了施工效率,改善了建筑质量。通过发展散装水泥、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还有利于促进水泥生产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带动相关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如我省星马、开乐、中集瑞江等企业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装备制造领域的生产规模已居于全国前列。
我省是水泥生产、消费大省,一直高度重视散装水泥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1996年,省政府发布了《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4号);2009年,修订发布了《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这些规章的颁布实施对推动我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全省散装水泥产量达到6800万吨,居全国第6位,水泥散装率达到62.57%,居全国第7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8.43个百分点。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发展散装水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有规章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12年,在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有8个市100多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案,建议我省应尽快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在认真总结省政府规章实施经验基础上,制定《条例》,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待,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江苏、浙江、江西、湖南、福建、广东、黑龙江等省已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云南、河北、广西等省(区)的相关立法也在制定当中。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我委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送审稿)》。省法制办收到此件后,书面征求了省有关部门以及16个市政府意见,会同我委召开了由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由省政府立法咨询员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和预审会,赴南陵县、滁州市以及海螺集团等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了专题调研。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省法制办将《条例(送审稿)》在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询社会意见。在充分吸收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省法制办经与我委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13年4月24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意见,省法制办会同我委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三、关于《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较原政府规章相比,《条例(草案)》作了以下调整:一是立法理念上体现了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发展散装水泥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国家为扶持散装水泥行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条例(草案)》对这些政策措施予以吸纳,设专章(第二章)规定了促进发展的扶持措施。同时,强化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发展机制。二是增加了预拌砂浆的内容。原政府规章规范的是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的发展要求,《条例(草案)》对预拌砂浆的生产、使用作了规范。三是根据国务院要求,更加突出“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条例(草案)》规定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招标人以及投标人、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义务(第二十五条)。四是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等野蛮行驶问题,规定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驾驶人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对原政府规章确立的一些好的制度和做法,《条例(草案)予以保留,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完善。一是管理体制上,继续保留原有体制,但在具体表述上,采纳省编办意见,作了部分修改。《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促进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职责(第二十七条)。二是重申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布点方案的制度。《条例(草案)》规定,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布点方案;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符合生产项目布点方案,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七条)。三是对“两个禁现”(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时间作了规定。《条例(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不设区的市、县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期限由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二条)。同时,考虑到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受客观条件的限制,需要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条例(草案)》规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第二十三条)。四是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缴纳作出具体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2002年,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印发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在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时,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专项资金(第二十八条)。五是经慎重考虑,《条例(草案)》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上,与原政府规章保持一致。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