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8年1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二)删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