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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2022/07/15199 作者:佚名
导读: 对符合第十二条内容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由专家或专业机构完成。 (一)申请人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情况从县城乡建委聘任的专家或县城乡建委认定的专业机构中抽选专家或专业机构,对所报项目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 (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时间由县城乡建委统筹安排。地点由申请人确定。 (三)专家或专业机构完成技术审查后,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县城乡建委根据专家或专业机构的

 对符合第十二条内容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由专家或专业机构完成。

(一)申请人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情况从县城乡建委聘任的专家或县城乡建委认定的专业机构中抽选专家或专业机构,对所报项目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

(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时间由县城乡建委统筹安排。地点由申请人确定。

(三)专家或专业机构完成技术审查后,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县城乡建委根据专家或专业机构的审查意见确定是否发放《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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