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应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城乡建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形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决定不受理的,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凭证,书面说明其理由。
(二)县城乡建委自受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发放《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特殊原因,县城乡建委难以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依照本办法需要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评审、检验、检测、鉴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标准可参考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