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应当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而不做节能初步设计,或者该建设工程的节能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就直接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应当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单位不予备案。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县城乡建委不按规定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建委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