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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风力发电国家政策

2022/07/152790 作者:佚名
导读:我国分布式发电起步较晚。进人21世纪,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是能源消费总量增长速度加快,应对气候变化的压力加大。发展分布式发电,对于能源结构调整、转变能源发展方式,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给体系,满足多样化能源需求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2011年年初,国家能源局起草了《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办法》)初稿,并组织国家部委、政府机

我国分布式发电起步较晚。进人21世纪,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是能源消费总量增长速度加快,应对气候变化的压力加大。发展分布式发电,对于能源结构调整、转变能源发展方式,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给体系,满足多样化能源需求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2011年年初,国家能源局起草了《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办法》)初稿,并组织国家部委、政府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就管理办法召开了3次专题研讨会,征求各方意见,对《办法》进行讨论修改。7月中旬,国家能源局又下发了《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

1、从国家能源战略层面大力推进分布式风力发电发展。我国已相继出台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法规,但就分布式发电的认识还不到位,尚未形成详细、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因此,各级政府应理清思路,从创新的、更高的、长远的角度推动分布式发电的持续、快速发展。

2、制定支持分布式发电的总体战略。分布式发电在中国属于新兴产业,必须在战略上提前谋划避免出现科技与产业脱节、生产与应用脱节等问题。我国政府应确定具体的分布式发电装机目标,这有利于明确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提高未来行业发展的可预见性及规划部署的准确性。

3、制定高效的、持续的、长期稳定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及条例。美国的分布式发电政策法规,既有约束性法规,又有财政、税收及融资优惠政策;既有宏观的,又有具体翔实的;既有联邦层面的全局性指导政策法规,又有各州针对当地实际情况推行的地方特色政策。我国在制定分布式风力发电政策时应尽量避免出现“重号召而缺操作性”的问题,制定长期有效的、具备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尤其要明确项目电网接人、运行管理及电价补贴等关键措施,促进行业平稳快速的发展。

4、政府对风电开发商给予适当的激励。我国可借鉴美国的经验,政府组织开展风机质量检测与认证,并结合实际风资源情况对已投运分布式风电场的运营表现予以评价,对性能优良的风机厂商及运营状况良好的运营商给予适当奖励。如此能够激励风机制造商不断提高和完善设备质量,同时鼓励运营商提高项目整体运营维护水平。

5、加强分布式风电的技术研发、市场应用、教育培训与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我国在分布式风力发电领域与美国的差距较大,各级政府应在技术研发、市场应用、教育培训与人才培养方面加大资金投入。此外,绝大多数分布式发电项目并非由专业公司开发,通过开展专业教育与培训,能够在更大范围里传播专业技术,解读明晰项目开发流程、审批手续及相关政策,提高分布式风力发电项目的开发与建设效率。

二、2013年7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最新的《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的通知,进一步对于分布式发电项目做了政策性细则规定,正文如下: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分布式发电方式:

(一)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

(二)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三)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四)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

(五)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应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第五条分布式发电在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均依法实行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分布式发电项目应符合有关管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分布式发电产业政策,发布技术标准和工程规范,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分布式发电的发展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评价和综合规划

第七条发展分布式发电的领域包括:

(一)各类企业、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

(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文化、体育、医疗、教育、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物或设施;

(四)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商业建筑物或设施;

(五)城市居民小区、住宅楼及独立的住宅建筑物;

(六)农村地区村庄和乡镇;

(七)偏远农牧区和海岛;

(八)适合分布式发电的其他领域。

第八条现有适用于分布式发电的技术包括:

(一)小水电发供用一体化技术;

(二)与建筑物结合的用户侧光伏发电技术;

(三)分散布局建设的并网型风电、太阳能发电技术;

(四)小型风光储等多能互补发电技术;

(五)工业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六)以农林剩余物、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机废水和生活垃圾等为原料的气化、直燃和沼气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七)地热能、海洋能发电及多联供技术;

(八)天然气多联供技术、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技术;

(九)其他分布式发电技术。

第九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可用于分布式发电的资源进行调查评价,为分布式发电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种可用于分布式发电的资源情况和当地用能需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式发电综合规划,明确分布式发电各重点领域的发展目标、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分布式发电综合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天然气管网规划、配电网建设规划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第三章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和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

第十三条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分布式发电建设。依据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分布式发电发展和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化。

第四章电网接入

第十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分布式发电接入配电网的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并为分布式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与投资经营分布式发电设施的项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家庭用户)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应制定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流程,以城市或县为单位设立并公布接受分布式发电投资人申报的地点及联系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无障碍接入。

对于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发电,电网企业应按专门设置的简化流程办理并网申请,并提供咨询、调试和并网验收等服务。

对于小水电站和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发电,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鼓励结合分布式发电应用建设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提高分布式能源的利用效率和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第十九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分布式发电监管和并网争议解决机制,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分布式发电有关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执行及多余上网电量的收购、调剂等事项,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或委托下级部门协调。

分布式发电如涉及供电营业范围调整,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分布式发电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电网调剂余缺。采用双向计量电量结算或净电量结算的方式,并可考虑峰谷电价因素。结算周期在合同中商定,原则上按月结算。电网企业应保证分布式发电多余电量的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分布式发电的监测、统计、信息交换和信息公开等体系,可委托电网企业承担有关信息统计工作,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家庭用户)应配合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分布式发电投资方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个人和家庭用户在内的所有投资方,均有义务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配合或参与运行维护,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四条分布式发电设施并网接入点应安装电能计量装置,满足上网电量的结算需要。电网企业负责对电能计量进行管理。分布式发电在运行过程中应保存完整的能量输出和燃料消耗计量数据。

第二十五条拥有分布式发电设施的项目单位、个人及家庭用户应接受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包括原始数据在内的运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分布式发电应满足有关发电、供电质量要求,运行管理应满足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和规程规范要求。

电网及电力运行管理机构应优先保障分布式发电正常运行。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发电在紧急情况下应接受并服从电力运行管理机构的应急调度。

第六章政策保障及措施

第二十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发电给予建设资金补贴或单位发电量补贴。建设资金补贴方式仅限于电力普遍服务范围。享受建设资金补贴的,不再给予单位发电量补贴。

享受补贴的分布式发电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其他分布式发电的补贴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农村、牧区、偏远地区和海岛的分布式发电,以及分布式发电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国家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和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加快发展分布式发电的社会氛围。

第七章附则

分布式风力发电 第三十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及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布式发电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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