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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政府投资的小规模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其中,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可以按照《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规定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公开招标,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
除抢险救灾工程外,建设单位不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在省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上的小规模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在省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下的,可以由采购人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自行采购。
二、公开招标信息。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并从评审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申请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不再另行公示中标结果。
三、简化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采取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方式邀请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日,潜在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间按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但从招标文件发售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向投标人发放书面文件,澄清、修改或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四、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并从国家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五、依法处理异议和投诉。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间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政府投资的小规模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上款规定事项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
六、明确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国家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所指的省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金额起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预算金额50万元(含),装修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预算金额30万元(含);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省政府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其金额起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