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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允许承载力更改之建议

2022/07/15144 作者:佚名
导读:通过上述分析和讨论,不难得出“地基承载力允许值等于它的标准值”这一疑似悖论的原因,那就是在“2011 《地基规范》”中,实际存在两个不同的特征值,其一是“标准值四个含义之一”的特征值,由试验的极限值( 破坏值) 概率分布的0. 05 分位值确定; 其二是“实际即为地基承载力允许值”的特征值,由载荷试验时的比例界限且不大于极限值一半或1 /3 来确定。两个概念不同的特征值的并存,不仅混淆了标准值和允

通过上述分析和讨论,不难得出“地基承载力允许值等于它的标准值”这一疑似悖论的原因,那就是在“2011 《地基规范》”中,实际存在两个不同的特征值,其一是“标准值四个含义之一”的特征值,由试验的极限值( 破坏值) 概率分布的0. 05 分位值确定; 其二是“实际即为地基承载力允许值”的特征值,由载荷试验时的比例界限且不大于极限值一半或1 /3 来确定。两个概念不同的特征值的并存,不仅混淆了标准值和允许值的关系,也不符合术语名称单一性的原则。所谓术语名称单一性,就是“在一个专业领域内,一个术语只有一个概念,一个概念只用一个术语来表达”。

正是由于两个内涵完全不同的概念用一个术语来表述,才出现了“地基承载力允许值就是它的标准值”这种疑似悖论的结果,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2011 《地基规范》”第2. 1. 3 条所定义的压力值,即将“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改称为容许应力值。同时在规范条文中坦诚而明确地说明,地基承载能力的计算采用的是容许应力法而非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中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这种更改是有根据的,也是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固然,在文献3 第1. 0. 3 条对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制定提出了较苛刻的要求: “宜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原则”。但在稍晚发布的GB 50153 - 2008第1. 0. 3 条却放宽了要求: “当缺乏统计资料时,工程结构设计可根据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试验研究进行,也可采用容许应力或单一安全系数等经验方法进行”。同时在《条文说明》中不仅挑明了,“2011 《地基规范》”中地基设计采用的是容许应力法和基础设计采用的是极限状态法的事实,还对这一做法给予了肯定。认为积极推广和广泛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并不意味着排斥其它有效的结构设计方法。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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