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业务学习。要认真学习涉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相关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推进复工复产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国家和湖北省出台的涉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相关证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书等资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的政策精神,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企业办证、纳税、财务申报、社保缴纳的影响。
二、规范市场准入。招标代理机构要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或行政审批事项(如注册建筑师)作为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不得将国家已取消的评比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或加分条件(如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评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等),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原件审查等审核环节。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不得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证照。
三、妥善处理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在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时要正确对待、冷静处理、认真核查、正面回应,回复异议时不得敷衍塞责、答非所问,因对异议不答复、不理睬或不正面回应异议事项、回复不负责不认真造成有效投诉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局将对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实行事中事后抽查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首违不罚”,采取警示约谈、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存在二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举报、投诉等不良后果的进行量化记分和通报批评,对存在三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项目终止、同一项目出现多个举报、投诉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