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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简介

2022/07/1581 作者:佚名
导读: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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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

(二)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市直管或跨县(市、区)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除上述情形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为机关办公用房的,由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第九条 市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作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为参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牵头组织具体项目的会议,研究项目定性、确定项目业主等重大事项。

市本级估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资金安排情况同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同意;估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十条 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应按第九条规定程序先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可根据需要,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

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应当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先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情况按第九条规定程序确定。

第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乐山市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市本级储备库的建立、管理、退出等事项按《乐山市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执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市本级储备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并向社会公布入库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确定项目业主,并委托项目业主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如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经本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可从储备库以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对承包单位可能存在转包非法分包、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情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设置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由项目业主报财政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原则上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采用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的项目应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七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将工程结算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实际支付结算价依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竣工结算价执行。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实施抢险救灾项目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省级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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