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政府召开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租赁、检测、施工、监理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办法》特别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一是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二是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三是公安机关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四是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城镇房屋修缮、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五是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环卫和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六是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七是园林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八是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九是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通信、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