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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条例修改情况报告

2022/07/15144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上海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就工业园区绿地建设等问题到本市部分区域进行了实地调研,听取了绿化园林方面的专家对绿化覆土层厚度、屋顶绿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上海市绿化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就工业园区绿地建设等问题到本市部分区域进行了实地调研,听取了绿化园林方面的专家对绿化覆土层厚度、屋顶绿化等问题的论证意见,并于2006年12月14日在徐汇区康健街道玉兰园居民委员会召开了社区立法听证会,就草案修改稿中有关居住区树木修剪、迁移、砍伐以及居住区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等问题听取了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物业公司代表的意见。

2007年1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改情况

(一)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提出,居住区绿化不仅应当规范建成后的修剪、砍伐等事宜,在居住区绿化建设时就应考虑周全。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对居住区绿化建设时的布局、树种选择做出规范,是必要的。为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上海的土地资源非常稀缺,按照构建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新建工业项目、交通枢纽等的配套绿化建设标准不宜超过建设部规定的标准。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新建工业园区和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的绿化建设标准由“百分之二十五”修改为“百分之二十”;将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项目的绿化建设标准,由“百分之三十五”修改为“百分之三十”;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增加“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内容。(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第一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本市应当鼓励屋顶绿化,建议在绿化建设指标上作适当引导。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鉴于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已对立体绿化指标折算作了规定,草案修改稿可不再对其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考虑到立体绿化建设的可行性等问题,对应当实施屋顶绿化的建筑,可以限定在新建项目中。为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应当实施屋顶绿化的设施前增加“新建”一词。(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在绿地下面建设地下设施的,由于各种植物生长对覆土层的要求不同,其建筑上缘与地面的距离,法规中不必规定得太细。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在绿地下面建设地下设施的,其上缘覆土层的厚度可由技术规范作具体规定。为此,建议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并在该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新建绿地或者规划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五)有的委员提出,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有关树木迁移、砍伐、临时使用绿地、占用绿地的规定,应当增加向社会公示的内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些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下列事项,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一)迁移或者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占用绿地;(三)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四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现实生活中闲置土地上仍然存在着临时绿地的情况,建议保留草案中关于临时绿地的条款。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对于闲置土地,国家近期发布了十分严格的管理措施;本市原有的闲置土地上的临时绿地,可以按照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管理。为此,建议对此不作修改。

此外,对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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