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后,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区县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有关法律、绿化方面专家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2006年10月13日,城建环保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1987年制定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确立了本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本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以后又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绿化工作发展需要,对条例进行了五次修改。条例实施以来,对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本市绿化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建成“国家园林城市”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条例中城乡二元化结构的绿化管理体制和建设标准已不适应目前(2006年)的绿化建设和管理需要;2004年,绿化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理顺了绿化管理和林业管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条例中的部分内容也需要与之相衔接;原条例虽经五次修改,但没有进行全面的梳理整合,不能适应目前(2006年)绿化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因此,在原条例基础上,根据条例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制定一部新的绿化管理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草案)》确立了新的体例,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统一了浦东、浦西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规定了树木迁移、砍伐的具体许可条件,强化了有害生物防控和外来植物检疫的管理要求,增加了立体绿化和公园绿地周边规划控制等内容条款。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规划绿线的调整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绿线的,要征求市绿化局的意见。委员会认为,绿线的调整实际上就是规划的调整,《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绿化专业系统规划和区、县绿化实施规划在报批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因此绿线的调整也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仅要征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还应将调整方案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建议补充完善。
二、关于公共绿地建设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了公共绿地建设方案的设计程序和要求,委员会认为,公共绿地建设涉及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特别对大型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论证应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绿化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建议对此完善补充。
三、关于临时绿地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可以建设临时绿地。委员会认为,原条例中有关临时绿地建设规定是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相配套,用来处置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土地的一种方式,而目前(2006年)国家对闲置土地出台了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建设临时绿地失去了意义,因此,建议删去该条,至于其他性质临时绿地的管理,可以在《条例(草案)》相关条文中规定。
四、关于树木的迁移和砍伐
《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树木迁移、砍伐的条件和程序,但没有明确树木迁移、砍伐的申请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引发争议,建议研究、完善。
五、关于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
《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对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调整作了明确规定,委员会认为,目前(2006年)一些地方以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的名义而占绿、侵绿的行为不仅存在于建成公共绿地,其他建成绿地也有类似行为,建议对此补充完善。 此外,《条例(草案)》中的一些文字和表述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