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
(二)按照价格管理目录,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的政策和法规。依法实施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
(三)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开展反价格垄断。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
(四)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五)指导、监督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及县(区)价格、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及各县(区)的价格、收费争议。承办价格行政复议工作。
(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物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