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3、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4、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5、申报工程为多个单位工程时,所有单位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其中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均应建成,且入住率达到30%以上。
6、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7、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8、申报工程自竣工验收到申报时限,大中型项目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应由主要承建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负责,主要参建单位有关材料可作为申报资料附件。如两家及以上参建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如各参建施工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大致相同,可由业主或开发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主要承建单位:
1、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2、在以安装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它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3、在交通、水利、电力、园林和市政公用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二)主要参建单位: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2、完成的建安造价占总建安造价的20%及其以上;
3、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允许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办法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地方主管的工程,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建工等部门组织推荐;省有关部门主管的工程,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并征得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省有关部门与地方合资建设的工程,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推荐。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的内容及
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须提供如下材料:
1、《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1份,工程设计水平合理、先进证明1份。
3、竣工验收证明、市级优质工程奖复印件各1份。
4、项目经理书复印件1份。
5、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联合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6、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复印件各1份。
7、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3000字以内)(一式两份)。
8、反映申报工程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和质量水平合理性或先进性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份。
10、工程监理工作报告1份。
11、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个部位照片10张以上。
12、有解说词的工程录象带或多媒体光盘(10分钟以内)。
13、其它反映工程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