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5届67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修改为“消防”。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方案,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见证检验项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变更时,应当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的建筑材料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进行见证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检。”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检测单位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检测单位检测行为的管理,并建立全市统一的检测单位诚信评价系统,实时公布诚信信息。”
(五)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编制实体检测方案并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单位应当根据实体检测方案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抽测。”
(六)删除第四十三条第(六)项。
(七)删除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八)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相关管理人员)有渎职行为的将移交有权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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