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8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会议没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见。
2012年5月8日晚,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对《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再次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建交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没有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形成了草案建议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草案建议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
为便于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建议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