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修改的决定

2022/07/15111 作者:佚名
导读:(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二十二、关于《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1.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 2.将第三十三

(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二十二、关于《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1.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腾迁历史风貌建筑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与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协商一致的标准提供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

3.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删除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4.将第七条第四款中的“市容环境卫生、工商、公安、旅游”修改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和旅游”;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工商”修改为“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