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二十二、关于《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1.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腾迁历史风貌建筑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与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协商一致的标准提供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
3.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删除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4.将第七条第四款中的“市容环境卫生、工商、公安、旅游”修改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和旅游”;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工商”修改为“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