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

2022/07/15159 作者:佚名
导读:(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承担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政务信息、文书档案、督查督办、公务接待等工作;承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组织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报批以及立法后评估工作;承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工作;牵头重大决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承担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政务信息、文书档案、督查督办、公务接待等工作;承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组织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报批以及立法后评估工作;承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工作;牵头重大决策项目的运行;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以及江苏省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并限时办结。

(三)计划和审计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编制市级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参与编制市级城建资金计划;动态管理和综合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经济运行和行业管理动态分析;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外经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年鉴汇编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与有关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审计。

(四)财务管理处

负责局系统的预决算审核和公开、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及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流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经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核算;负责所属单位经济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核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监督管理所属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类征收资金。

(五)设计处

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勘察设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行业改革发展;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对全市勘察设计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有机更新、城市双修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承担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方案会审工作;参与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六)消防设计审验处

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联合验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备案抽查;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消防设施检测等单位的违法行为;指导县级市、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工作。

(七)住房保障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并指导实施;负责推进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的落实;承担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推进棚户区(危旧房 )改造;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中央、省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障性安居进行的融资、审计和资金清算等方面工作。

(八)房地产监控处

构建房地产市场运行日常监测体系;拟订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发布和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承担市房地产长效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任;拟订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和交付使用进行统一监管;对开发企业资质进行管理和初审;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管理和实施;参与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承担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房产价格评估企业备案、房产中介企业备案和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责任。

(十) 物业管理处

拟订物业行业管理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落实物业服务属地管理,推动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加强物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前期物业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一)公房管理处

拟订全市公有住房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按职责承担市属直管公房的工作;督促指导全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十二)房屋使用监督处

负责监督指导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危旧房屋的排查、解危工作;参与住宅装饰装修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轨道交通、公共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参与编制全市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筹划储备、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督查考核;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市政类)行业管理工作;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参与国家、省在苏重点项目和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市级优质工程(市政类)评审,承办省级优质工程(市政类)、人居环境奖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十四)燃气管理办公室

拟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城镇燃气管理;负责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按照核准层级对非政府投资的城镇燃气设施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备案管理工作;开展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工作;按权限负责燃气经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应急救援、应急保供预案,参与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村镇建设处

拟订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协调村镇建设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美丽城镇建设及被撤并镇整治提升工作;指导推进全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特色小城镇的建设;负责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村镇建筑设计与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组织村镇建设试点示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村镇规划的制订和方案会审工作。

(十六)科技处

拟订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民用建筑能耗审计和建筑能效测评工作;指导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绿色施工”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行业科技项目研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七)建筑业发展处

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推进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装配式建筑;开展建筑业、工程监理行业统计管理和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综合考评;负责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工程执业人员的注册管理;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促进本市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推动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统工匠的保护和传承;指导和承办外地来苏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的资质查验和登记工作。

(十八)建筑市场监管处

拟订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组织监管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开展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风险等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和定额管理工作。

(十九)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处

拟订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协调和研究解决有关事项;指导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方式的改革;对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过程进行管理评估;承担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质量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承担市级工法的评审和国家、省级工法的推荐工作;管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开展市级优质工程的评审、省级优质工程的推荐;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的监管;组织督查建筑工地扬尘管控。

(二十一)信访处

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承办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向所属单位和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二十二)地震监测处

拟订全市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震监测台(站)的设置与撤销;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地震前兆观测和短临跟踪的措施,编制地震趋势研究报告;承担全市震情速报工作,组织实施地震现场的震情监视和跟踪工作,提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承担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承担全市群测群防工作。

(二十二)震灾防御处

拟订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管理地震烈度区划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和建筑物抗震性能鉴定相关工作;开展地震现场的震灾评估;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审定灾区重建的抗震设防要求,参与制定重建规划;承担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职业教育培训处

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教育;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建设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建设工会工作。

(二十五)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住房和建设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考试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