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镇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房屋及其附属物、建筑物的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白蚁防治所负责市区范围内城镇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的具体实施,并对县市区白蚁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市区白蚁防治所负责辖区内城镇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消防、房产等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凡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进行白蚁危害预防处理,已建城镇房屋发生白蚁危害时应当实施白蚁灭治处理。
第六条 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文件,白蚁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内,实行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为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包治期限内,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定期回访检查。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白蚁防治单位做好白蚁防治工作,在办理建设项目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审核审批及工程安全审核审批时,应当查验白蚁预防实施证明文件。对不能出示白蚁预防实施证明文件的应当将情况通报给白蚁防治单位。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白蚁预防实施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产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物不得用于白蚁预防灭治,药剂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费严格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不得缓减免、不得提留。
凡在白蚁防治施工中滥收费用的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白蚁防治单位应从白蚁防治费中提取20%,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加强白蚁防治工程的档案建设与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白蚁防治工程的档案资料在防治合同期限内不得销毁。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白蚁防治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园林绿地、水库、堤坝、桥隧等设施和本市农村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