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通过对传统采购方式的总结提炼和优化改造,按照采购方式的共性特点归类并区别于政府采购方式的需要,组合形成四种采购方式和一种采购组织形式,每一种采购方式均来源于行业实践,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传统采购操作方法,其采购方式的内涵定义及其主要适应情形如下:
1、谈判采购。包括传统的竞争性谈判与磋商采购。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直接邀请二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基于项目谈判采购文件与供应商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依次进行一轮或者多轮(交流)及谈判,并依据谈判采购文件、供应商最终响应文件及其供应标的物的技术、经济、商务等方案要素进行评审和比较,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最终谈判和评审比较结果及其推荐意见,综合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谈判采购通常适用以下情形:
(1)采购项目需求方案不明确。采购人不能自行一次准确提出项目采购需求及其技术标准,需要与供应商交流谈判和比较分析后,研究确定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标准的;
(2)采购项目的市场资源供应不充裕,市场潜在供应商明确有限几家,或者通过公告邀请后的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采购项目不宜公开,只能从已知有限供应商中选择。
谈判采购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特性,可以分别选择综合评价办法(适用技术需求多方案),或者最低价评价办法(适用技术需求标准统一)。
2、询比采购。包括传统的询价与比选(类似简化招标)。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性交易。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依据询比采购文件,对供应商一次性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及其推荐意见,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通常适用于采购人可准确提出采购需求、市场资源供应充裕,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其中,标准通用货物通常使用最低价评价办法(既传统的询价采购);单件性以及需求复杂的工程与服务项目一般使用综合评价办法(既传统的比选采购)。
3、竞价采购。采购人通过采购文件约定供应商资格条件、价格竞争要素和竞争规则,参与竞价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在约定的轮次或时限内依次提交竞争性报价(或者包括其他竞争因素)并按照约定规则计算价格(或者综合得分)排序,采购人按照约定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价采购通常依托互联网电子平台在线进行价格竞争。
竞价采购通常适用于供应商数量相对充足,且技术规格标准通用,参数完整明确的采购项目,通常约定以价格为竞争要素,也可同时约定项目质量指标、交货期、寿命期等可量化的竞争因素。对于采购技术标准和价格判别比较复杂困难,且涉及安全生产与运营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事先约定并告知潜在供应商,需对最终竞争价格进行评审可靠后,确定成交。
以价格竞争为主的物资出售、权益出让等交易活动,可参照竞价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4、直接采购。采购人组建谈判小组,邀请一家或者有限几家特定供应商,进行非竞争性谈判并直接签订采购合同,或者通过发出和接受订单的方式直接采购。此种采购方式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具备对采购标的物技术、经济、商务等要素直接进行物有所值综合评价判断的能力水平。直接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1)因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等资源条件限制,只能从唯一或有限几家供应商中采购的项目;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使用功能一致性或技术实现路径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3)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项目;
(4)为振兴国内制造业或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项目;
(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项目;
(6)与采购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上下级单位之间能够相互提供的采购项目。
(7)采购金额小,需求技术规格简单通用,市场价格透明和竞争度高,可以直接比较和判断选择的采购项目。电子商城采购属于此类直接采购的特殊情形。
5、框架协议。框架协议采购是采购人归集属下多个不同采购实施单位一段时间中同类需求采购项目,并分步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人在第一阶段归集下属管理范围(或者商议范围)的采购实施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同类需求采购项目及其预计采购数量,通过招标、谈判、询比等方式竞争选择入围供应商名单,并使用框架协议与入围供应商约定同类采购项目的采购单价或定价方式、质量标准、协议有效期限、采购实施条件与规则等内容;第二阶段,采购人或项目采购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供应时间等需求,按照框架协议约定采购规则,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单位,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
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采购人需要归并集中组织下属多个采购实施单位和多个采购项目,因各采购实施单位难以一次确定实际采购数量与时间计划,从而需要分别重复多次组织实施采购的同类项目,或者为了满足应紧和零星等不确定和不精确需求,且需要提前准备的不确定采购项目。
6、电子采购。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依托互联网及其电子交易系统(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由专业化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相互对接,各有独立服务功能且按照规定交互数据的三大平台信息系统),与潜在供应商共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项目采购交易全部流程或者部分流程的交易形式。
鼓励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实行电子采购交易形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采购项目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但符合规定免于招标的项目(依法保密的采购项目除外),应当优先实行电子采购交易形式。其中,项目采购公告、成交公示、成交公告、合同履行结果等采购信息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或者通过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