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地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所属地勘单位实施全省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向国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汇交地质勘查、科研成果及有关地质资料,承担地质资料的保密责任;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三)受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所属地勘单位承担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四)开展前沿性、基础性地质科学研究;开展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等相关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应用研究、引进与推广。
(五)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组织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规划,承担拟定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等工作。
(六)负责本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与开发、工程地质勘察与施工的技术与质量管理;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七)开展与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相关的国际交流合作;组织所属单位开拓国(境)外地质工作,为国家和省经济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八)负责本局国有资产和国家、省下达给该局的地质调查、勘查经费和地质勘查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控。
(九)管理所属单位,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