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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内设机构

2022/07/15177 作者:佚名
导读: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1)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文件收发、公文审核、政务信息、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工作;(2)组织协调局系统重要会议、外事活动、公务接待工作;(3)负责组织对重点工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4)组织协调行业公共突发事件、防汛防台等应急处置工作;(5)负责局系统信访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市民投诉受理工作;(6)组织协调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政协委员提案;(7)组织协调“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1)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文件收发、公文审核、政务信息、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工作;(2)组织协调局系统重要会议、外事活动、公务接待工作;(3)负责组织对重点工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4)组织协调行业公共突发事件、防汛防台等应急处置工作;(5)负责局系统信访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市民投诉受理工作;(6)组织协调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政协委员提案;(7)组织协调“一网通办”工作;(8)负责协调局门户网站、公务网及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9)协助市相关部门对区党政领导班子绿化市容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对区管理部门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和局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考核;(10)负责局系统车辆管理、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后勤事务管理等工作;(11)组织局系统安全生产、治安保卫、综合治理、保密管理、计划生育、无偿献血、爱国卫生等工作,承担局安委会的日常工作;(12)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策法规处

(1)组织编制、上报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2)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拟订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3)承担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4)组织协调推进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告知承诺办法实施,协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重点专项改革的法治保障和立法调研工作;(5)协调推进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工作;(6)组织落实行业重大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制度,组织开展行业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7)承担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及相关法律咨询工作;(8)协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9)承担行政执法证件组织申领,使用日常管理、行政执法队员资质和信息的管理相关具体工作;(10)组织办理重大法律事务和涉及不同处室、其他部门间的法律事务,协调处理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涉及行业法规的工作,承担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会签;(11)推动落实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行业普法责任制;(12)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研究室

(1)承担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改革发展战略、重大问题研究工作;(2)起草行业重要发展政策、重大改革方案;(3)组织局管理决策课题研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4)承办局重大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5)组织协调行业综合改革工作;(6)负责行业综合性调研工作;(7)承担行业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统筹联络工作;(8)组织绿化市容系统年鉴和行业史志资料的编写工作;(9)承担行业协会的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10)组织开展大调研工作;(11)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人事处

(1)研究并提出贯彻落实党建工作有关政策、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2)提出局管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配备、调整的意见和建议;(3)指导协调局系统(含党组织关系挂靠单位)各级党组织的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局党组巡察工作;(4)编制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工技能培训;(5)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改革、绩效工资、专业技术职称、干部体检及疗休养等管理工作;(6)负责公务员招录、晋升、奖励、事业单位人才引进以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处理机关公务员违反政纪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决定建议;(7)负责局机关处室和公务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等工作;(8)负责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局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9)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和特定身份人员的因私出境管理工作;(10)负责局系统老干部工作、统战工作以及局管干部的信息档案工作;(11)组织开展政府效能建设和市级行政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工作,配合推进局系统公共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工作;(12)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规划发展处

(1)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2)负责编制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综合性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及城市维护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3)组织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基建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可行性研究等立项工作;(4)负责审核公共绿地、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计方案,负责新建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5)负责落实造林规划用地、造林年度计划,研究提出造林配套政策建议;(6)组织协调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重大工程的实施和推进,负责推进环卫末端设施建设;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对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指标考核评价工作;(7)组织研究制定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设施建设等相关配套政策;(8)负责协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9)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基建项目的实施;(10)协调绿化林业、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管理工作;(11)承担行业综合统计工作;(12)参与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管理标准;(13)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财务管理处

(1)组织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2)组织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编制决算;(3)组织编制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专项资金决算;(4)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理、用款申请、竣工财务决算等;(5)组织局系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6)承担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政府采购、集团控购等监督管理;(7)指导并协调绿化市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管理工作,协调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工作,参与拟订行业相关定额;(8)负责局直属单位会计机构、人员的管理及会计监督,开展局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工作;(9)拟订有关财务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10)参与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管理标准;(11)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公园绿地处

(1)负责编制并实施公园绿地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园绿地、行道树管理计划,指导、协调区绿化规划的编制及实施;(2)组织各类公园绿地、行道树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分级分类管理办法;(3)审核并组织实施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调整改造方案,协调借用公园绿地恢复重建工作;按规定承办相关行政许可,并实施批后监管;(4)负责协调推进公园绿地的建设;(5)负责郊野公园管理,指导推进公园改造工作;(6)组织、协调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拟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相关管理标准,并组织相关资源调查;(7)参与制定公园绿地、行道树的养护技术标准、作业定额,并组织实施;(8)组织园林城区、园林街镇创建及复查工作;(9)指导、督促公园绿地、行道树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相关防汛防台工作;(10)组织开展重大园林展览活动,审批公园举办全园性的活动及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的设置;(11)参与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管理标准;(12)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林业处

(1)负责编制并实施林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指导协调区林业规划的编制及实施;(2)负责协调推进林业和生态廊道建设,指导造林、抚育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监督;(3)负责营造林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以及林地内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核;(4)负责森林资源行业管理,开展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林地征用占用定额和林木年采伐限额;(5)负责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防控责任制,以及生态补偿等考核;指导公益林保护管理和林业保险工作,按规定承办相关行政许可事项;(6)指导并组织森林防火巡查、火源管控、火情监测,以及防火能力建设和宣传教育等森林火灾预防工作;(7)负责林业、绿化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防控管理,制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预案,指导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防治、检疫执法工作;(8)负责经济果林、森林资源利用等林业产业发展服务指导和质量监管;(9)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以及基层林业工作体系等建设和管理工作;(10)研究提出经济果林发展和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与利用,以及生态补偿等林业管理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监督;(11)参与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管理标准;(12)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1)负责编制并实施野生动植物(含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与体系)、湿地和自然保护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指导、协调区相关规划的编制及实施;(2)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管理工作;(3)拟订、调整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和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名录;(4)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人工培育)、栖息地保护和修复、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禁猎区建设和依法监督管理濒危物种进出口;(5)依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科研、开发和利用,按规定承办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并实施批后监管;(6)组织、协调、指导湿地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协调做好重要湿地的管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7)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等审核建议,按规定承办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修复及生态补偿,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等工作;(8)组织协调有关野生动植物、湿地、自然保护地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对外合作交流;(9)参与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管理标准;(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执法稽查处

(1)依法查处破坏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和环境生存条件的违法行为;(2)依法查处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3)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林地、迁移林木等重大毁林违法案件、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协调跨区域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4)负责森林资源督查与减少林地稽查,开展征占用林地等行政审批批后监管;(5)指导区林业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指导区森林资源、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林木种苗等林业行政执法工作;(6)组织制定相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案件审理具体标准、程序并实施;(7)承担相关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分析和上报;(8)参与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管理标准;(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容管理处

(1)负责编制并实施市容管理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区市容规划的编制及实施;(2)协调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市政市容联席会议管理工作,制定市政市容专项治理方案计划,开展专项治理等工作;(3)组织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协调城市管理中涉及跨区域、跨部门市容环境的综合性工作,组织参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管理工作;(4)组织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市容环境保障;(5)组织制定并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6)组织开展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和示范街镇创建工作;(7)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实效检查、巡查及市民满意度测评工作;(8)指导协调政府购买市容环境保障服务管理工作;(9)参与拟订市容市貌相关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管理标准,承担市容管理统计信息工作;(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环卫管理处(垃圾分类管理处)

(1)负责编制并实施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生活废弃物处置计划,并指导各区落实实施;(2)组织协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等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和管理;组织推进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3)协调推进环境卫生项目的建设;(4)组织指导区及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卫生质量监督及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区管理部门、有关作业单位开展公共场所、道路、水域保洁作业和公共厕所等环卫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参与相关防汛防台工作;(5)参与制定环卫作业服务定额、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协助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工作;(6)组织实施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按规定承办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批后监管;指导环卫作业服务招投标;(7)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组织推进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和管理工作;(8)协调推进环卫科技进步项目的应用;(9)承担环卫基础数据统计分析工作;(10) 参与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管理标准;(11)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景观管理处

(1)组织编制景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制定并推进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流动户外广告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2)组织编制重要区域的景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指导区编制、实施景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3)组织开展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景观照明保障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宣传工作;(4)组织拟订有关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流动户外广告的技术标准、管理规定;(5)审批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和重要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导、监督区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施设置审批以及日常监管;(6)指导区做好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参与相关防台防汛工作;(7)协调景观照明、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违规设置查处工作;(8)参与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行政许可处

(1)集中受理局机关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制作、发放相关许可文书和证书,按照程序规定统一协调各办理部门的相关工作;(2)承办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方案意见征询、竣工验收;(3)承办关于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以及进入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和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地方级)的行政许可事项,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4)配合推进行业行政许可“一网通办”工作;(5)对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按规定实施批后监管,对口指导检查区、管委会行政许可工作;(6)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查询,承担行政许可相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7)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维护、应用和清单编制;(8)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编制、修改承办事项的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并做好网上动态维护;(9)参与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管理标准;(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科技信息处

(1)编制并实施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科技发展规划,专用设备发展规划以及行业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2)组织协调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承担重点科研项目和技术合同管理工作;组织有关科研成果验收评价和管理,指导协调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以及森林生态服务价值评估工作;(3)组织协调国家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林业等方面的标准、规范,组织制定相关地方性标准、规范、规程,推进行业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行业作业定额标准;(4)组织开展行业职工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编制,组织国内外技术合作交流,开展行业科普管理工作;(5)指导协调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组织推进行业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配合推进“一网通办”相关系统对接,协调推进行业公共数据的共享应用;(6)制定专用设备配置标准、选型和管理规范,指导行业专用设备使用和管理,推进行业专用设备的发展;(7)承担局科技委和行业学会的日常工作;(8)组织引进、驯化和推广新优植物品种,承担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9)参与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管理标准;(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社会宣传处

(1)协助局党组开展中心组理论学习,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党组织中心组学习;(2)组织协调行业社会宣传、社会动员工作;(3)承担局重大社会宣传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4)组织制定并实施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行业志愿者管理;(5)组织协调行业政务微博、微信日常管理工作;(6)承担联系、协调新闻媒体和舆情监测等相关工作;(7)组织、指导行业思想政治和行业文化建设工作;(8)指导本系统政研会的工作,联系协调《上海绿化市容》、《园林》杂志工作;(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市绿委办秘书处

(1)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全国绿化委员会、市绿化委员会部署的工作;(2)组织编制全民义务植树实施计划,组织协调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指导服务工作;(3)指导、服务居住区、单位(部门)绿化的建设和管理;(4)推进立体绿化发展,研究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立体绿化养护技术标准;(5)组织经市政府批准的绿化评比表彰奖励活动;(6)组织协调各部门、系统绿化工作,指导区、街道(镇)和部门绿办工作;(7)参与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修改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管理标准;(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直属单位党委

(1)负责具体推进局系统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2)根据直属单位纪委的意见,处理局直属党总支、党支部科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3)审批接收局直属党总支、党支部的预备党员;(4)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直属单位纪委

(1)负责协助局党组做好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的日常具体工作;(2)开展局系统党员干部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3)接收驻委纪检监察组审理结束的案件,做好报审工作;(4)联系驻委纪检监察组,承担驻委纪检监察组移送案件处理的程序性工作;(5)检查局机关和局直属党总支、党支部科级及以下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6)负责调查审理局机关和局直属党总支、党支部科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机关党委

(1)组织开展局机关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2)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的重大会议精神和决议;(3)组织局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党风、党纪、廉政建设教育;(4)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参与领导干部考核及民主评议工作,对机关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5)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6)根据直属单位纪委意见,处理局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7)组织开展局机关帮困救助活动;(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局工会(绿化市容行业工会)

(1)依法维护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协调落实困难职工各项保障政策和救助帮扶工作;(2)发动和组织行业职工开展各类实践创新活动,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比武和立功竞赛活动;(3)指导基层落实职代会制度,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指导基层工会参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约;(4)指导基层工会换届选举,协助基层工会领导干部管理;(5)指导行业企事业单位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6)开展各类劳模、先进评选和管理工作;(7)组织开展服务女职工各类活动,指导基层工会做好女职工工作;(8)承担局退管会的日常工作;(9)负责局工会经费管理,承担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局团委

(1)组织制定并实施局系统共青团工作计划,开展团青组织、团干部和团员队伍建设;(2)组织团员青年开展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3)组织行业青年先进集体创建,培养推荐各类青年优秀人才;(4)指导基层团青组织换届改选,协助基层党组织做好团干部的管理工作;(5)开展入团培训,做好发展团员工作;(6)了解、反映团员、青年思想状况,组织开展青年文体活动;(7)负责团费收缴及青年活动经费管理;(8)承办局党政、团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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