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黔价费〔2003〕2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下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按以上各项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设计图,报经省、市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及质量监督部门审批后实施,县人防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