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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022/07/152555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黔价费〔2003〕2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

根据黔价费〔2003〕2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下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按以上各项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设计图,报经省、市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及质量监督部门审批后实施,县人防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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