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等机构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政府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和主要任务,多处强调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采取了违反条例的处罚措施,为解决当前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有近2000本之多。而且在这些标准中除强制性条文外还包含了许多推荐性的条文,这就对贯彻执行国务院第279号令中有关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造成了一定困难,《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以摘编的方式将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汇集在一起,从而为执行国务院第279号令提供了基础条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和发布,也为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现行体制向“强制性技术法规——推荐性技术标准”体制转变,与国际接轨,创造了初步条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过的现行标准继续有效。而且,前者采用的条文序号与后者完全相同,两者可以相互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