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省人大城环委2010年年度工作安排,4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辉率省人大城环委部分组成人员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赴黄冈市就《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修订进行了立法调研。调研组一行多次召开了有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劳动人事、工商、审计、建设单位、设计监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月13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对《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委员会认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规范我省建筑市场,促进我省建筑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1997年通过的《条例》已经不能有效规范建筑市场,其修订势在必行。一是《条例》必须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在我省《条例》颁布之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条例》中的一些内容与这些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需要修改。二是随着建筑市场的日益发展,出现了新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如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逐步进入市场并获得较大发展,其市场行为日趋活跃,管理问题日渐突出,原有的《条例》没有对其进行有效地规范,亟需对其进行修改。三是近年来建筑市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围标、串标问题、转包与违法分包问题、合同与造价管理问题、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工程信用问题、工程款与工人工资的拖欠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界定和规范。委员会认为,草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草案应增加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鉴于党中央、国务院强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因此建议总则第四条中应增加提倡低碳经济和建筑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及节能的内容。总则中还应增加一条“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
2、鉴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还存在较多问题,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界定围标串标、明招暗定、场外交易等认定标准及违规处罚等条款。
3、当前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依然严重,建议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增加“要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内容。
此外,委员会还对草案提出了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1、建议在第一条中的“合法权益”后增加“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法规”前建议增加“行政”。
2、建议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转移和化解建设工程风险。”因为保险制度的推行是转移和化解风险,不是预防和防范风险。
3、建议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下列单位”修改为“下列承包人”,在第一款第三项中“质量检测”前建议增加“施工图审查、”。
4、建议在第十条中增加两项“已经办理该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已经取得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议删除第四项中“来源”两字。
5、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中“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修改为“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6、建议将第三十五条中“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修改为“建设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7、建议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施工单位负责人”修改为“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8、建议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部门规章”删掉,第二款删掉。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