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0年5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对《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1997年出台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建筑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及说明在省人大网站公布,并向省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以及常委会立法顾问组、立法基层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6月至7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刘友凡副主任带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的同志先后赴襄樊市、宜昌市进行了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建筑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在汉召开省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立法座谈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7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城环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一些委员和地方提出,条例在规范建筑市场的同时,要为我省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有的委员提出,要整合力量,加强建筑市场环境治理;还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要推广应用建筑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进建筑节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培育建筑市场,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建立和完善对建筑业企业尤其是优秀企业扶持激励政策,并发挥其在建设市场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二是增加规定,“支持研究开发、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推进建筑节能、环境优化和科技进步”。三是增加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综合治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
二、关于转包、违法分包。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肢解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条例应予界定,并明令禁止。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在禁止承包单位转包的同时,增加禁止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内容,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界定。同时,建议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增加规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不得转让工程业务。”(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关于招标投标。有的委员和城环委提出,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管理职责,对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禁止;一些委员、部门提出,要完善招投标平台,成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还有的地方提出,应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目前国家招投标法对招投标管理工作已有明确规定,我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已进入立法程序,为保持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主要对我省建筑市场中亟待解决的招投标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原则上不涉及招投标程序等一般性规定。据此建议,一是明确部门职责,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二是规定招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等。三是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并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四是删除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有的委员和城环委提出,建筑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仍较严重,建议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经研究,2003年,我省率先在建设工程中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2006年3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地方立法将这一制度确定下来,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中增加规定:建立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同时增加规定,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依法主张权利,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三条)
五、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一些委员提出,建筑质量、安全事关重大,应当从严规范;有的专家提出,加强监理是建筑质量的重要保证,对监理进行压价比较严重,不利于监理业的发展;有的地方提出,一些工程监理企业不履职甚至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工程质量,亟需加强管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要求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各负其责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二是强化监理环节,明确规定发包人不得以低于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发包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或施工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规定要求整改,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是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增加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禁止工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四是充实有关质量安全管理内容,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及施工,应当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保证安全;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按期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缩短工期或者偷工减料;建设工程改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文明施工,保护周边环境,保障交通顺畅等。(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六、关于建筑市场信用建设。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是规范建筑市场的有效手段。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七章的章名改为“建筑市场信用建设”,并从建立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建设工程信用体系的不同角度,对该章内容重新予以规范:一是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建筑市场相关信用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二是建设行政、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应实行资源共享;三是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及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四是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讲诚信、守合同、重信誉,在建筑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五是新闻媒体、社会公众要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信用公布制度,对建筑业企业的良好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发布。(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对围标、串标等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增设处罚条款,对转包、违法分包以及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要加重处罚;有的地方提出,对未经备案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予以处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转包、违法分包等,已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原则上不再作规定。同时,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建议有针对性地增设部分处罚。一是增加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其违法行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二是对未经备案从事建筑活动的,要求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并处罚款。三是依照国家上位法,对实施围标、串标的予以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是增加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八、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的调整范围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否将水利、交通等工程的建筑市场管理一并纳入本条例;也有的认为不应涵盖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管职能,另一方面要考虑水利、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在发承包及市场监管等方面有一定特殊性,需要发挥相关专业监管作用。鉴于国家法律法规对水利、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另有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在“附则”中增加规定,“法律、法规对水利、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的市场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保持与法律、法规的衔接。(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的其他条款作较大篇幅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