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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5222 作者:佚名
导读: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种问题日益凸显,而现有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期盼和要求,亟需制定一部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种问题日益凸显,而现有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期盼和要求,亟需制定一部既反映我市特点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作为推进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对提高市民文明意识,提高城市管理能力,提升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十分必要。

二是现行的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的时间较早,有的制度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三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涉及部门多,复杂性强,存在着主体不清,责任不明的现象,影响了城市管理成效,通过制定本条例,明晰权责,理顺机制,能够促使政府及工作部门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和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55条,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结合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际,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作了适用范围规定。

(二)关于部门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职责,同时,对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也作了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二款规定:“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同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的管理、监督、处罚和考评工作。”

(三)关于无法确定当事人如何处理及下达执法文书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了在无法确认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等特殊情形下,如何处理及下达执法文书,提高了执法效率。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15日后仍未清理的,由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清理或者拆除决定。”第二款规定:“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显著位置,予以公告送达。同时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四)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一是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十二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及相应的责任人。二是条例第九条规定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三是条例第十条规定了责任区告知责任。

(五)关于城市容貌要求。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容貌标准,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款规定:“城市容貌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与地域风格、地理特征相协调。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户外广告和标识、施工工地、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园林绿化、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六)关于市容管理。条例从第十二条到第二十六条作了规定。一是对建筑物、占道经营、露天市场、城市停车设施、“僵尸车”、施工场地、绿化场地及设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等作了规定。二是对户外广告、标识设施、公共信息栏及小广告、照明设施等作了规定。

(七)关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对环境卫生管理作了规定。对环境卫生设施、公厕卫生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场、露天烧烤、商业噪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饮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置)以及焚烧祭祀品、燃放烟花爆竹等作了规定。

三、条例的制定过程

市委批准2019年度立法计划后,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市人大城环委、市城管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深入县区和街道办事处座谈、调研、了解情况,赴省内外调研考察,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并在绥化日报、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条例草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6月13日绥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该条例,会后,法制委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10月31日绥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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