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和调度命令;掌握防汛抗旱的情况和信息,组织有关部门会商,为指挥防汛抗旱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发布柳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公告、决定和命令,并监督实行;负责下达全市中型水库防洪调度汛期限制运行水位;组织实施防汛抗旱工作系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贯彻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服从抗洪抢险的统一调度指挥,克服麻痹思想,提高防灾减灾意识;组织编制或修订柳州市防洪抢险预案,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县、区编制防洪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检查,督促做好防汛抗旱的准备工作,抓好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和应急工程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柳州市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经费的计划编制、调配与管理,并监督使用;指导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逐步实现防汛抗旱指挥工作的现代化。
柳州市城区防洪办公室
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柳州市区江面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确保安全度汛;负责柳江河面无动力船筏在洪水期间的避洪安全转移,协助处理柳州市区水域突发事件的救护工作,负责向沿江居民发布汛期公告,负责有关护桥所需的物资储备和汛期检查准备工作。
柳州市水利工程管理站
(1)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性的水利工程管理行政法规,负责提出全市河道、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水利局委托,起草有关河道、水库、水闸、河海堤防工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批准后,负贡监督实施。
(2)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口滩涂以及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与保护及执法检查;组织指导河道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
(3)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和水库大坝、电站、水闸、河道堤防安全监督管理及工程安全鉴定。
(4)负责全市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审批,履行法律赋予职责,负责对全市河道采砂管理。
(5)负责对全市中型水库除险加固、改建和扩建设计的初审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改建和扩建及中型水库维修项目的设计审批,并负责建设管理及验收工作。
(6)负责组织对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进行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综合效益。
(7)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职工业务技术培训。
柳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2、保护全市范围内的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查处水事案件。依法对全市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河道、堤防、水土保持,水工程、水文和防汛管理等进行监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对重大水事案件及时向上级报告。
4、参与水政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
5、负责对水政监察大队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6、负责对水政监察大队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7、受市水利局委托,办理《取水许可》和《河道采砂许可》等行政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及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对县水行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实施检查监督,按有关规定收取县上缴市和负责应上缴给自治区的行政性规费。
8、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各水政监察大队成员。负责本支队监察员的呈报工作。
9、对水政监察大队及其负责人水政监察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10、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并对各水政监察大队执法统计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统计实绩考核。
11、根据自治区水政监察总队关于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着装、装备和执法器材等规范化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编制、配置、使用管理工作,对县水政监察大队的执法情况实施检查监督。
12、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柳州市防洪堤管理处
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管理保障,为已建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提供管理保障。已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已建水利工程日常维护,已建水利工程机械设备运行管理,已建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承担工程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
柳州水电技术培训中心
以从事餐饮、招待所为主业,主要服务于水利水电系统的会议、培训和工程业务往来的人员,提供住宿、就餐服务并对外营业。
柳州市水土保持监测分站
负责对水土保持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宣传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监测及水土保持方案评审。
另有柳州市水电建筑工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