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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2022/07/1511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排入管渠的水质进行监测,建立健全污水水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到险情需要抢修时,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疏通或抢修。 第二十二条 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预交设施损坏赔偿押金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用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

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排入管渠的水质进行监测,建立健全污水水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到险情需要抢修时,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疏通或抢修。

第二十二条 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预交设施损坏赔偿押金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用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入水井、窨井丢弃火种、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掩埋、堵塞和压占、移动排水设施及标志;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保护范围内种植、挖砂、取土、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穿通城市排水设施。"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五条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等物质的污水,由排放单位采取措施处理,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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