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3年6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
二、《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根据国家规定范围应当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申请标识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申请标识,并予以公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